113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張光道
明通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乃請求「確認被告明通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其
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
惟其於
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