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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76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3號 原 告 旭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及地下1樓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地下1樓、4樓之課稅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8,500元(計算式:62,000元+12,500元+211,100元+322,900元=608,500元),此有系爭房屋臺中市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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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