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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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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麗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次按請求將坐落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返還請求權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0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將坐落臺中市神岡區宋厝段52、53、55、56、57、58、59、60、61、62、63、170、171、172、187、188、191、192地號等18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原證二略圖所示52地號、53地號、55地號、56地號、57地號、58地號、59地號、60地號、61地號①、62地號①、63地號②、170地號①、171地號、172地號②、187地號①、188地號①、191地號①、192地號①之砂石廠區、建物、圍籬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31元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477元。」,並主張被告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9859.2平方公尺(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元計算,原告起訴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591,680元(計算式為:9859.2平方公尺×2,900元=28,591,680元),又依上開說明,原告第2項前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之不當得利55,431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而第2項後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按月給付18,477元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8,647,111元(計算式為:28,591,680元+55,431元=28,647,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120元。
 ㈡提出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具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編號
臺中市○○區○○段○地地號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各筆土地價額(新臺幣/元)
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總價額(新臺幣/元)
1
52
181
2,900
524,900
28,591,680
2
53
77
223,300
3
55
320.34
928,986
4
56
310.88
901,552
5
57
1151.46
3,339,234
6
58
50.47
146,363
7
59
500.73
1,452,117
8
60
91.83
266,037
9
61
464.92
1,384,268
10
62
41.41
120,089
11
63
5297
15,361,300
12
170
397.98
1,154,142
13
171
13
37,700
14
172
256.54
743,966
15
187
145.22
421,138
16
188
120
348,000
17
191
28
81,200
18
192
411.42
1,193,188
占用面積合計
9859.2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