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10號
原 告 辰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被告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押金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64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