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永興鍛造有限公司
被 告 紀俞安
紀梨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另案就同一
標的物鑑價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66,580元,起訴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