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林裕庭
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震傑體育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07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揭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