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被告張廖靖湄即富傑工業社、劉學洋)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138元(本金520123元,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至113年8月7日共6015元,合計526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