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允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振成
李炘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一、被告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萬3178 元,及自本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振成應
連帶給付原告161萬3178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盟日起至沙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莊振成、李炘鴻應連带給付原告161萬3178元 ,及自本起訴狀矮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前三項所命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被告於該履行範為內同免給付義務」。故原告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對各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61萬3178元,依上開說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萬31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