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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佩璇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冠翔磁磚有限公司、林
惟
仁、王瀚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