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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89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享樂觀光產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巧聖裝潢工程行即王志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533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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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