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螢光筆所繪避難空地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
等情。
惟起訴聲明第1項並未具體指明遭被告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即
起訴狀附圖螢光筆所繪部分面積為何?是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部分即不明確,法院無從特定起訴主張之範圍,亦無從核定聲明一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倘原告逾期未補正聲明第1項具體面積,本院將以該項聲明欠具體明確,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二、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供參。
四、請提出被告沈如遠、張敏鈺、石春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