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新振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甲○○○○○○○」,被告之姓名及
年籍資料並不明確。原告應補正「林黃光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載明被告姓名、住址之
起訴狀,及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給本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9,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應補繳
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