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62號
原 告 許親𥴰即愛靚整體造型開運社
被 告 郭宜霏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0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