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德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44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萬6718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671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