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請求給付清理廢棄物價金差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7萬9,102元,及其中6,027萬1,376元自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惟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之日期不明,故原告應查報其送達日期(並附
佐證)及結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金額。
二、按前項本金加計起訴前利息之總金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
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