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鉑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4,2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