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懋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8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4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