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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蕭郭阿月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5萬7,32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2,52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而所稱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要旨參照)。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7年12月7日由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以87年12月2日收件字第119756號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依上說明,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自應以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土地於113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1,7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距原告113年8月27日起訴前1年內,查無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公告土地現值與使用分區均相同之鄰地實價登錄交易紀錄作為參考,從而自仍以系爭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作為核定之標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5萬7,32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96.13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1,700元/平方公尺=1255萬7,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