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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世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岳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多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聖多斯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5,8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依前揭規定,上開利息之請求,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205,8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