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劉雪玉
嚴明智
共 同
張維綱
被 告 大大
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台灣房屋大大加盟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託銷售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於民國113年5月間簽立委託銷售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不存在,原告可得之利益即為主張因系爭契約關係不存在後,毋庸依系爭契約履行之仲介服務費用給付義務,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系爭契約約定之仲介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核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