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86號
原 告 彭耀慶
李謙信
蘇國忠
蔡靖純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8,852元(計算式:本金660,000+本金230,000+本金30,000+本金400,000+如附表所示至起訴前一日之四捨五入利息127,123=1,447,1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請求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日之利息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