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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思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思樺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800號,下稱司促卷),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萬4,69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見司促卷第5頁),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13日(見司促卷第3頁支付命令聲請狀電子遞狀日)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萬5,839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34,690元+利息合計1,149元=1,035,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詳見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一: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9,401
113年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3.72%
002
882,487
113年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9.87%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03萬4,690元
1
利息
12萬9,401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8月13日
(4/365)
13.72%
194.56元
小計
194.56元

2
利息
88萬2,487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8月13日
(4/365)
9.87%
954.54元
小計
954.54元
合計
103萬5,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