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邱奕翔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經濟目的相同,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契約總價新台幣(下同)3780萬元計算;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每月給付59,175元之
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起訴前之損害賠償數額即59,175元計算之;訴之聲明第四項則以80萬元計算之。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59,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