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邱奕翔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後已撤回
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請求,故本院僅就聲明第一項及第四項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4萬元(3780萬-1776萬=2004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則以80萬元計算之。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