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美好
陳美芳
陳美香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1,136萬4,44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7萬9,549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
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所載,系爭434、43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1,810元及13萬1,850元、面積分別為490.90平方公尺及1218.75平方公尺、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分別為1/4及600/1000,本院
參酌上述資料,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1,136萬4,445元(計算式:121,810×490.90×1/4+131,850×1218.75×600/1,000=111,364,4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萬9,54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 | | |
| | | | 陳美芳:1/4 陳美香:1/4 陳美好:1/4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4 |
| | | | 陳美芳:75/1000 陳美香:75/1000 陳美好:250/1000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00/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