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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      告  鄭喻心 


            鄭寅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喻心、鄭寅材發支付命令被告鄭喻心、鄭寅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1萬8,8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司促卷第5頁),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7日(見司促卷第3頁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7萬75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2,918,874元+利息、違約金合計51,877元=12,970,7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違約金計算詳見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22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萬5,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557,177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43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11,361,697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計
12,918,874元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55萬7,177元
1
利息
155萬7,177元
113年5月20日
113年7月7日
49/365
4.43%
9,260.72元
2
違約金
155萬7,177元
113年6月21日
113年7月7日
17/365
0.443%
321.29元
小計
9,582.01元
請求金額
1,136萬1,697元
1
利息
1,136萬1,697元
113年5月20日
113年7月7日
(49/365)
2.68%
4萬877.21元
2
違約金
1,136萬1,697元
113年6月21日
113年7月7日
(17/365)
0.268%
1,418.19元
小計
4萬2,295.4元
合計
1,297萬7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