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93號
原 告 王竣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
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起訴,
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