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廷漢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景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6,002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46,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