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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微笑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唯智 
被      告  顏玉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拆除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房屋外牆自行搭設之採光罩、共有欄杆上之私有欄杆及其上黏貼塑膠版,返還社區共有部分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回復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之原狀。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拆除上開私有設施、回復原狀,原告受有之利益數額為何,亦即前述侵害情形若經排除,對原告而言可受有之財產上利益數額為多少,或拆除設施後,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原告起訴時未提出回復原狀工程費用之估價單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酌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關於拆除上開設施、回復原狀之工程費用部分,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訴訟標的價額,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若未能陳報具體回復原狀數額,經核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衡以此一利益難以按金錢估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