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微笑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拆除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房屋外牆自行搭設之採光罩、共有欄杆上之私有欄杆及其上黏貼塑膠版,返還社區共有部分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回
復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之原狀。而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拆除
上開私有設施、回復原狀,原告受有之利益數額為何,亦即前述侵害情形若經排除,對原告而言可受有之財產上利益數額為多少,或拆除設施後,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惟原告起訴時未提出回復原狀工程費用之估價單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酌定,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關於拆除上開設施、回復原狀之工程費用部分,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訴訟標的價額,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若未能陳報具體回復原狀數額,經核
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衡以此一利益難以按金錢估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