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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偉州  
被      告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被      告  解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違約金,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10萬0,7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8,918元)
1
利息
5萬0,043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3%
728.02元
2
違約金
5萬0,043元
113年4月28日
113年9月19日
(145/365)
0.3%
59.64元
3
利息
15萬0,852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3%
2,194.59元
4
違約金
15萬0,852元
113年4月28日
113年9月19日
(145/365)
0.3%
179.78元
5
利息
45萬0,424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3%
6,552.74元
6
違約金
45萬0,424元
113年4月28日
113年9月19日
(145/365)
0.3%
536.81元
7
利息
135萬7,599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3%
1萬9,750.28元
8
違約金
135萬7,599元
113年4月28日
113年9月19日
(145/365)
0.3%
1,617.96元
小計
3萬1,619.82元
項目2(請求金額5萬6,225元)
1
利息
5萬6,225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177/365)
7.53%
2,053.08元
2
第一個月違約金
300元



300元
3
第二個月違約金
400元



400元
4
第三個月違約金
500元



500元
5
國外手續費
762元



762元
小計
4,015.08元
合計
210萬0,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