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謝欣馨
謝仁宇
上列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王相如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72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