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英廣連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尚仁
莊尚義
莊尚文
莊雅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於被
繼承人莊永堆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其中1,200萬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3,800萬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據
前揭說明,就其中1,200萬元部分應併算104年7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9日止之利息為553萬3,151元【計算式:12,000,000元×5%×(9+81/365)=5,533,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53萬3,151元(計算式:5,000萬元+553萬3,151元=5,553萬3,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