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中市文化資產處間履約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調解
暨起訴狀上載數額,定為新臺幣(下同)9,165,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