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紀秀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8,651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8,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