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鼎基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亞宏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11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84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