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郭春富
郭怡靜
敦冠容
郭桓雅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懋盛企業有限公司、江安邦、心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煥俞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