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90號
原 告 陳嬌
被 告 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㈠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㈡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合稱
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葉登己應為附件一所示
繼承人之被
繼承人葉丁巳等語。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7,409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206.96㎡×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7,468元/㎡)×1/3+(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27.18㎡×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1/3)=3,977,40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