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蘇國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塗銷
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該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請求權存在
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豐普登字第079890號所為之預告登記
予以塗銷。」,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又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除其中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9,699元外,其餘土地均為每平方公尺37,900元,而據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提供之系爭建物房屋稅籍紀錄表所示,系爭建物之現值為346,300元,是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為3,530,59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530,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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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不動產價額合計(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建物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