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4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被 告 陳佳文
賴麗珠
賴鳳珠
賴瑞豐
賴瑞堂
賴佳羚
湯賴素娥兼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昆生兼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素女兼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素寬兼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昆能兼賴松地之繼承人
賴湘莛
劉志德
盧秀玉
劉鈞堯
陳金戀
劉鴻欽
劉鴻傑
劉景潁
劉煒涓
劉秋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052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民事陳報
暨更正狀所示
連帶給付原告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028,203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28,20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