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冠名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