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86號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7號),
惟被告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1,0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用32,5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