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87號
原 告 卓宗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原力興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877元(如附表所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利息僅計算至起訴前),應繳
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