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36號
原 告 地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原力興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35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