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浩寶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洪浩寶發
支付命令(113度司促字第2736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萬7241元(詳附表計算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萬455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