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16號
原 告 王雅香
王榕鴻
羅森松
羅英珉
羅恩妮
上五人共同
被 告 王國容
王明通
王承洋
王蓬凱
王陳雪
王山
王國憲
王盛明
王長景
王清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將
兩造所共有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准予分割等語,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113年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000元,系爭土地面積為2463.75平方公尺,可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為36,956,250元(計算式:15,000x2,463.75=36,956,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78,125元(計算式:36,956,250x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18,478,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