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9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8,4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1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金額:新台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