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陳信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動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被告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最新市價總和核定之。故原告應陳報其查估之市價,或
聲請鑑定(須繳鑑定費用)。
二、
按前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
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