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401,151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原告就修復費用1,724,872元之保固債務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即為1,724,872元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6,023元(計算式:6,401,151元+1,724,872元=8,126,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