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魏琦窈 林以晴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買賣、 贈與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92,58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5,150元,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38,35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606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 | 又依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 系爭不動產同社區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房地於113年9月16日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94,000元計算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之客觀總價額為70,467,100元【計算式:94,000×(7,773.09×814/10000+2,122.46×1/276)=60,199,480】,加計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13/04/10交易總價700萬元,計67,199,480元高於原告主張欲保全其對魏琦窈請求給付8,492,582元 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債權金額核定為8,492,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同社區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房地於113年9月16日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94,000元計算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客觀總價額為938,355元【計算式:94,000×(7,773.09×814/10000×1/276+2,122.46×1/276)≒938,355】,加計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13年4月10日交易總價700萬元,計7,938,355元低於原告主張欲保全其對魏琦窈請求給付8,492,582元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額計算,核定為7,938,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60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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