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93號
原 告 陳孟男即陳孟男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8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